索 引 号 | XM00114-02-09-2012-001 | 主题分类 | 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厦门市公务员局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 | 文 号 | 厦人〔2012〕69号 |
标 题 | 中体平台转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区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福建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体平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12] 7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公务员局 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中体平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人发[2012] 78号
各市、县(区)公务员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体平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到位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闽民优〔2008〕180号执行的抚恤附加仍做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福 建 省 公 务 员 局
福 建 省 民 政 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福 建 省 财 政 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体平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中体平台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中体平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